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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市监罚处〔2020〕5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从事食品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展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地食堂超范围经营冷食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了警告处罚的情况下,2020年06月16日对当事人的执法检查中仍发现该情况存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属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40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9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俞满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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