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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锡梁溪市场监管案字〔2020〕1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3
    决定机关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星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