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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82208****76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02民初10132号
    案号 (2021)皖1202执62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1-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日签订的《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LCBM销售合同》;二、被告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液化煤气层款342084元及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342084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4元,财产保全费2235.91元,合计5459.91元,由被告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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