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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环罚字〔20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内容 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余庆县环境保护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肆万玖仟肆佰陆拾叁圆(¥49463.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13
    决定机关 余庆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