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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95303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24民初2093号
    案号 (2016)皖0124执11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0
    发布日期 2016-11-0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朱家田支付劳务承包费3583181.8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6年3月29日起的欠款利息,息随本清;被告江苏丰茂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所欠的劳务承包费向原告朱家田承担支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46689元,由被告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承担31689元、被告江苏丰茂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5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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