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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天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7MA****791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22民初5097号
    案号 (2020)皖1522执6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5-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天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西泰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设备租金123300元、违约金12330元,合计1356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讫。二、驳回原告山西泰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六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6元,诉讼保全费1136.50元,合计4642.50元。由原告山西泰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93元,被告南京天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4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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