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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吾心包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2459****57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24民初5030号
    案号 (2019)川0124执10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1
    发布日期 2019-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 被告成都吾心包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向原告浙江心安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72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全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心安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被告成都吾心包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原告浙江心安食品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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