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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地税稽罚[2017]2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特产三和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你公司于2012年1-12月发放工资344832元,已代扣代缴个税5174.31元;于2013年1-12月发放工资511066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652.35元;于2014年1-12月发放工资709926元,已代扣代缴个税108194.42元;以上三年各月发放误餐补贴、交通费补贴、过节费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上违法事实已签证,无异议。对你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地税缴纳情况的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以相应税款50%的罚款,计12578.4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3
    决定机关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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