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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楚月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079****475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922民初1803号
    案号 (2021)鄂0922执7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日期 2021-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胡先应、武汉楚月集团有限公司下欠原告翟瑞芳借款本金864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被告武汉楚月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3万元予以抵扣),该款由被告胡先应、武汉楚月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前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59200元及利息,于2021年5月31日前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04800元及利息; 二、原告翟瑞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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