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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楚月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079****475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922民初1155号
    案号 (2021)鄂0922执5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04-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大悟金穗农林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大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6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自借款之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已经支付的利息予以扣减);被告武汉楚月集团有限公司、胡先应、胡洲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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