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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菏泽德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70067****521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791民初2381号
    案号 (2021)鲁1791执1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菏泽德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4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40 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200元,减半收取计5100元,由被告菏泽德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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