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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菏泽德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70067****521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791民初2533号
    案号 (2021)鲁1791执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菏泽德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玉强、李保宪工程款418 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418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因没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文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5元,由被告菏泽德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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