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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兴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200070****419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2022民初2860号
    案号 (2021)川2022执17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1-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兴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新蓉偿还借款本金2748982.38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从2011年5月27日起至2012年1月27日止的利息282228.86元及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2年1月28日起至偿还完毕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四川省兴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新蓉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从2011年6月13日起至2011年12月13日止的利息231000元及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1年12月14日起至偿还完毕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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