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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兴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200070****419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80民初2122号
    案号 (2018)川0180执19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2
    发布日期 2018-1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家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朝友借款本金12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7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省兴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120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金120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家武、四川省兴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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