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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庞青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4091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1民初1250号
    案号 (2016)津0111执21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8
    发布日期 2016-07-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青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天津市格林利福新技术有限公司借款8000000元及自2014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以此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计付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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