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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庞青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4091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泰民四初字第16号
    案号 (2015)泰执字第000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09
    发布日期 2015-04-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国)株式会社塔金属剩余的10%合同款项1650716.20元; 二、被告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国)株式会社塔金属违约金257511.73元; 三、驳回原告(韩国)株式会社塔金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0元,由被告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已经预交,待执行时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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