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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柯税稽罚[201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永盛薄膜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内容 1、2016年度启用营业账本8本,应申报缴纳印花税40元,已申报20元,少缴账本印花税20.00元;2017年度启用营业账本14本,应申报缴纳印花税70元,已申报20元,少缴账本印花税50元。于2018年06月04日至2018年07月12日对你单位2015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查补印花税额的0.5倍处以罚款,计3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20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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