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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8455****339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84民初2578号
    案号 (2021)粤0784执20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符景豪支付货款78960.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78960.8为本金,从2019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7.01(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887.0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887.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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