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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青云飞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明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09****108B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607民初3969号
    案号 (2017)粤0607执40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22
    发布日期 2018-0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青云飞机制造有限公司、山西青云集团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佛山市乾阳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64859.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乾阳铝业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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