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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476****320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91民初898号
    案号 (2022)辽0191执1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日期 2022-05-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涵、潘丽萍、张喜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844,574.59元、利息48,661.19元(截止至2020年3月21日),共计893,235.78元;二、被告张涵、潘丽萍、张喜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利息(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本金844,574.59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付);三、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在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阳光路22-4号213室的房产办妥房屋他项权利证并交付原告前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涵、潘丽萍、张喜增追偿;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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