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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东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金一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五号厂房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浙江金一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五号厂房整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号厂房整体责令停止使用,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帐号:120801********0037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金东区大队 2017年1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22
    决定机关 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金东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黄征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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