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恒屯煤化工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贾军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5232568****271P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01民初636号 |
| 案号 | (2020)新2201执71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新疆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有智、新疆益豪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屯煤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哈密市龙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4110.17元及利息148302.25元(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8日); 二、被告李有智、新疆益豪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屯煤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哈密市龙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84110.17元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4元,由原告哈密市龙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1元,被告李有智、新疆益豪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屯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4663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李有智、新疆益豪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屯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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