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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1﹞1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内容 望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平方米中空玻璃,3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罚款2.8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3
    决定机关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