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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供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0****09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5055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48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日期 2021-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供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五须工程款404120元;二、被告沈阳供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五须工程款404120元的利息,自2007年3月5日起至上述工程款履行完毕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李五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沈阳供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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