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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通大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2208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11民初6932号
    案号 (2019)辽0211执8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9
    发布日期 2019-04-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通大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凯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刘少良2014年至2018年期间的工资150349.20元、2014年至2017年期间的年终奖金144000.00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29434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少良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0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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