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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通通应急罚【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 南通弘业重工有限公司电焊工邹红兵、张立国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行车遥控器未落实专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零陆佰元整(40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2
    决定机关 南通市通州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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