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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价检处〔201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2016年7月20日嘉兴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发函《关于明确停模小区客户办理和基础户维系的通知》(嘉华数〔2016〕23号)明确,客户需缴纳100元/台机顶盒设备押金方可办理暂停业务(自购机除外);如客户机顶盒退回公司,则视同客户销户办理,缴纳的机顶盒设备押金退回客户。2016年7月27日至10月30日期间,在客户办理数字电视暂停使用时,向客户收取100元/台机顶盒设备押金,开具发票款项为视听服务费。共涉及用户2412户,金额241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嘉兴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嘉兴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五万元(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13
    决定机关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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