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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鞍)质监罚告字【2017】1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企业未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矿渣硅酸盐水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第四十五条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05
    决定机关 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