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民乐福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耀名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3872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746号 |
案号 | (2014)惠城法执字第021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惠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2-10 |
发布日期 | 2015-04-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惠州市民乐福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赵泽龙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借款利息人民币180万元。 二、被告惠州市民乐福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赵泽龙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三、被告惠州市民乐福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赵泽龙支付律师费97万元。 四、拍卖、变卖被告惠州市时代光耀房地产有限公司抵押给赵泽龙的抵押房产,原告赵泽龙在拍卖、变卖诉讼房产所得的价款内,就上述一至三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拍卖、变卖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给赵泽龙的抵押房产,原告赵泽龙在拍卖、变卖诉讼房产所得的价款内,就上述一至三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惠州市民乐福投资有限公司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郭耀名对惠州市民乐福投资有限公司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648元,诉讼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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