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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锡锡(消)行罚决字〔2020〕03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1月3日,我大队监督员到无锡乐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友谊南路10-2744,法定代表人:吴志平)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一楼楼梯间内常闭式防火门未按规定保持常闭。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6
    决定机关 无锡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