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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永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30074****14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民初1067号
    案号 (2020)辽01执5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142号 负责人:陈福刚,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普通合伙) 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大街一段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明,系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二: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乡二其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杨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三:山东永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陈煜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杨明,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燕北街二其营子村八组57号,身份证号2113021962****2811。 被申请人五:杨光,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燕北街二其营子村八组39号,身份证号211302********2818。 被申请人六:杨彪,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燕北街二其营子村八组17号,身份证号211302********2836。 被申请人七:杨德丰,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燕北街二其营子村八组56号,身份证号211302********2810。 被申请人八:朱文彦,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南街一委新华路二段8-1号楼2单元402室20号,身份证号211302********0810。 申请事项 一、强制被执行人偿还执行申请人10,285万元及重组宽限补偿金(截止2017年7月1日为7,539,476.39元;以本金1028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7月2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止为 68,840,933.33元),合计179,230,409.72元。 二、执行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二提供的登记编号为“朝阳他项(2015)第106号”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执行申请人对以下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1)被执行人四杨明提供的(朝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2015003531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所载的质押物; (2)被执行人五杨光提供的(朝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2015003534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所载的质押物; (3)被执行人六杨彪提供的(朝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2015003528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所载的质押物; (4)被执行人七杨德丰提供的(朝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2015003532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所载的质押物; (5)被执行人八朱文彦提供的(朝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2015003533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所载的质押物; 四、强制被执行人三山东永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杨明、被执行人五杨光、被执行人六杨彪、被执行人七杨德丰、被执行人八朱文彦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五、强制八被执行人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强制八被执行人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593,7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8,747元; 七、强制八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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