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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沙海驿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1173****86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2民初5387号
    案号 (2020)湘0102执38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10-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19年1月30日的借款本金10 000 000元及利息663 864.04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 000 000元为基数,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罚息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唐丽、长沙海驿物流有限公司对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行使抵押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处置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黄江大道二段39号鑫溪大厦服务外包项目,所得价款由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10 000 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处置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唐丽、长沙海驿物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驳回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唐丽、长沙海驿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87 42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 711元,由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 698元,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唐丽、长沙海驿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1 0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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