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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友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31003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056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24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8
    发布日期 2019-0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跃军、李玲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万韩音借款4,000,000元; 二、被告金跃军、李玲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万韩音截止2015年10月17日的借款的逾期利息400,000元; 三、被告金跃军、李玲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万韩音借款的逾期利息,其中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8日止,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四、被告金跃军、李玲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万韩音律师费损失320,000元、担保费损失17,000元; 五、被告刘丽春、上海友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怡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金跃军、李玲芳的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59元,减半收取计23,47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金跃军、李玲芳、刘丽春、上海友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怡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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