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7****74X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深国仲裁4597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18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18601052】。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期基金投资本金人民币280,000元及收益(收益的计算以本金人民币280,000元为基数,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投资本息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另加投资期限内的收益人民币9,100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二期基金投资本金人民币260,000元及收益(收益的计算以本金人民币260,000元为基数,2020年3月21日至投资本息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另加投资期限内的收益人民币25,350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为仲裁受案号(2019)深国仲裁4597支出的保全费人民币3,435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1,200元。受案号(2019)深国仲裁4597仲裁费人民币28,902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28,902元,抵作该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8,90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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