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克)安监罚〔2017〕执法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到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28 |
决定机关 | 克拉玛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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