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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正阳伊势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庚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5864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1404民初704号
    案号 (2017)辽1404执3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3
    发布日期 2018-05-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正阳伊势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葫芦岛市南华精铸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5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被告大连正阳伊势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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