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正阳伊势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0075****444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603民初119号 |
案号 | (2017)辽0603执13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06 |
发布日期 | 2018-12-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正阳伊势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9984726.26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扣除掉2014年12月21日已支付的利息2682.04元); 二、被告大连正阳伊势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9000元; 三、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大房他证金新字第2013021667号房屋他项权证、大房他证金新字第2013021668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以及金他项(2013)第0206166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 四、被告孙庚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12元,由三名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部分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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