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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玉安监罚〔2018〕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元江县康达铁合金有限公司1、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3、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4、未将2018年度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的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及第三十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肆万捌仟元(4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11
    决定机关 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