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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弘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凌惠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55464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天商初字第01714号
    案号 (2016)苏0402执24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0
    发布日期 2017-09-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常州东方理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9998907.27元、支付利息77611.85元(利息算至2015年10月15日),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常州东方理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费569330元。 三、闵仁美、凌惠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常州市理想中学、常州弘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常州东方典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不超过4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常州东方理想实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设定抵押的闵仁美所有的坐落常州市和平北路16号的13处房屋(以抵押清单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不超过6717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若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30元,减半收取725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515元,由常州东方理想实业有限公司、常州市理想中学、常州弘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常州东方典当有限公司、闵仁美、凌惠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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