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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80058****087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802民初3940号
    案号 (2020)皖1802执19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自根、李文军支付工程款2395405.15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36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自根、李文军返还管理费1050796元、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698932.73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李自根、李文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065元(原告李自根、李文军已预交93409元,退还原告413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065元,由原告李自根、李文军负担9000元,被告中城投第六局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城投第六局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48065元。3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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