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建环罚字〔2018〕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8年6月6日,建水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位于建水县临安镇西湖村委会的建水县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工厂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建水县城市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改扩建工程》于2012年12月试运行以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5000立方垃圾滤液收集池、垃圾填埋工程仍未建设完成;2、《建水县城市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改扩建工程》项目未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建水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出具的《建水县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建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该公司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
行政处罚内容 | 1.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20 |
决定机关 | 建水县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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