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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石国土资罚字【2018】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37.24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当事人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837.24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10
    决定机关 安康市石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