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石国土资罚字【2018】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37.24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当事人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837.24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10 |
决定机关 | 安康市石泉县国土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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