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环定罚决字201915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向海洋超标排放污染物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075327788F法定代表人:陈婷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澜港大道1-2号101室2019年9月17日,浙江省2019年专题执法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组第九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舟山干览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了检查,舟山市定海区白泉环保基层所工作人员对该项目的排放口出水进行了取样。根据舟山市定海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定环监(2019)水字第160号监测报告显示,出水水样的氨氮浓度为31.4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25mg/L)的标准限值。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受委托权限和身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6张,证明2019年9月1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舟山干览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项目运营情况及舟山市定海区白泉环保基层所工作人员对排放口采水样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19年9月17日,你公司的舟山干览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项目排放口污水的氨氮浓度为31.4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25mg/L)的违法事实。5、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舟环定改字〔2019〕6号),证明了2019年9月19日,我局对舟山干览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项目排放口污水的氨氮浓度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已责令你公司改正。6、监测报告(定环监(2019)水字第160号)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舟山干览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项目排放口污水的氨氮浓度为31.4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25mg/L)的违法事实。2019年11月5日,我局作出《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环定罚告[2019]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02 |
决定机关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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