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定环罚字2018115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固体废物相关规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075327788F法定代表人:陈婷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澜港大道1-2号101室2018年9月26日,2018年秋冬季省级专项督查执法人员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内污泥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污泥数量约1吨。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受委托权限和身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厂区内污泥露天堆放且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份1份,证明2018年9月26日你公司厂区内污泥露天堆放且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违法事实。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定环改字〔2018〕127号)1份,证明了你公司污泥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违法事实。2018年12月4日,我局作出《定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12月7日送达。你公司收到后未向我局提交陈述或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27号)、《定海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舟山市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综上,鉴于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但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银行账号:4051010400213100000730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银行地址: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11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向舟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19 |
决定机关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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