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定环罚字2018116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075327788F法定代表人:陈婷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澜港大道1-2号101室2018年9月26日,2018年秋冬季省级专项督查执法人员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未按规定将该预案向我局备案。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受委托权限和身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0张,证明你公司未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违法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份1份,证明你公司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未将该预案向我局备案的违法事实。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定环改字〔2018〕127号)1份,证明了你公司未依法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违法事实。2018年12月4日,我局作出《定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12月7日送达。你公司收到后未向我局提交陈述或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27号)、《定海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结合《舟山市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贰佰元整。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银行账号:4051010400213100000730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银行地址: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11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向舟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19 |
决定机关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