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定环罚字201892 |
违法行为类型 | 超标排放污水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075327788F法定代表人:陈婷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澜港大道1-2号101室2018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舟山干览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进行了现场勘查。经核实,该改扩建工程由你公司承建,并于2017年3月取得环评批复(定环建审[2017]7号),项目总投资额6605万元,扩建后项目日处理量达到5000吨/日。目前仅此一条5000吨/日改扩建污水处理线,原舟山市定海区干览西码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2000吨/日污水处理线已经拆除。你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进水调试,因场地原因,部分污水处理设施(高效沉淀池-纤维转盘滤池等)未建设,现阶段污水处理流程为粗格栅—细格栅—调节池—气浮池—水解酸化池—AO—SBR—排污口—排海。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对该改扩建工程的排污口进行了采样。经监测分析,排污口外排污水中总磷浓度均值为1.08mg/L,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1998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单位,总磷浓度的限值为1.0mg/L)。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之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受委托权限和身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6张,证明现场检查时舟山干览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的情况及执法人员在排污口进行采样的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份1份,证明舟山干览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于2018年6月7日排放的污水的总磷均值浓度超标的违法事实。5、监测报告1份(定环监(2018)水字第156号),证明了2018年6月7日,舟山干览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的排污口外排污水中总磷浓度超标的违法事实。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定环改字〔2018〕82号),证明了2018年6月7日,舟山干览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的排污口外排污水中总磷浓度超标的违法事实。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21 |
决定机关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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