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珠海市监行政行处字〔2022〕0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二章药品研制和注册→第二十八条→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资料,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2.9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01 |
决定机关 |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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