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环罚﹝202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水污染防治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元);未保证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02 |
决定机关 | 新余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建荣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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