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环罚〔2017〕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环境污染 |
行政处罚内容 | 焦化厂炼焦5#焦炉33孔碳化室装煤完成后,2号和3号斗的荒煤气流通受阻,导致荒煤气燃烧产生大量黑烟,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致使大气污染物直接排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02 |
决定机关 | 新余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夏文勇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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