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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环罚〔2017〕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环境污染
    行政处罚内容 焦化厂炼焦5#焦炉33孔碳化室装煤完成后,2号和3号斗的荒煤气流通受阻,导致荒煤气燃烧产生大量黑烟,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致使大气污染物直接排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02
    决定机关 新余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夏文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