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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综执机四罚〔2019〕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广西北部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砖厂烟囱外排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厂外排废气中氟化物浓度为7.79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氟化物3mg/m3)。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我局决定对该厂依法处以十三万元(¥130,000.00)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06
    决定机关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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